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它有三个特点:
一是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二是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三是不开展经营活动和收费服务费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相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样有三个特点:
一是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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